鲁北技工学校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6-27 次浏览 分类:校务公开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坚持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强化学籍管理的服务功能,提高中职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市、区县属及企业、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等学校附设的职业中专部)学生的学籍管理。“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招生、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未申请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三个月内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建立新生电子档案,学生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发放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专业类别注册。各市将所属学校电子注册表汇总后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省直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学分制管理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所学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考核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四条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进行重修。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跨学校选修课程,须经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其选学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学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中。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超过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二分之一者,准予升级。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或补考后,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无后继班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需由学生与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因故转为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在本校范围内转为普通中专学籍,由学校正式行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其他学校普通中专学生学籍,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为普通中专学生学籍,一般应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相关课程的学分或学习成绩予以认可。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所学专业与所要转入的普通中专专业类别跨度过大时,不允许转为普通中专学生学籍。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学生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3、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6、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须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在校期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通知到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二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所属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验印。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是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的需要,对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管理等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要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于新生入学后向系统中录入学生学籍信息,并于1015日前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在各类信息填报过程中,要确保所填报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学籍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 信息系统中的账户采用实名制登记备案且均须设置密码,学校专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信息系统中各类信息和处理结果向无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进行非法和不正当活动。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各市可以在本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厅

                  OO八年五月



上一篇:我校2018级新生正式入学

下一篇:认真做好每一件事